A類:公共集會類 B類:商業類 C類:工業,倉儲類 D類:休閒,文教類 E類:宗教,殯葬類 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
類別 |
組別 |
規模 |
檢查及申報期間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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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建築物高度 |
樓地板面積 |
頻率 |
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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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 |
公共 |
A-1 |
|
|
每一年一次 |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
A-2 |
|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
||
|
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
每二年一次 |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
組別 |
使用項目舉例 |
A-1 |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200 ㎡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
A-2 |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
類別 |
組別 |
規模 |
檢查及申報期間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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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建築物高度 |
樓地板面積 |
頻率 |
期間 |
B類 |
商業類 |
B-1 |
|
|
每一年一次 |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 |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
B-2 |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 |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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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 |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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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
|
|
每一年一次 |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 |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
組別 |
使用項目舉例 |
B-1 |
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觀光(視聽)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考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酒店(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 2.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3.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
B-2 |
1.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 2.樓地板面積在500 ㎡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 |
B-3 |
1.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小吃街。 2.樓地板面積在300 ㎡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
B-4 |
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等。 |
類別 |
組別 |
規模 |
檢查及申報期間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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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建築物高度 |
樓地板面積 |
頻率 |
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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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 |
工業、倉儲類 |
C-1 |
|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
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
每二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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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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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
每四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組別 |
使用項目舉例 |
C-1 |
1.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 2.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使用動力超過15 匹馬力或電熱超過60 千瓦之作業廠房)、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 |
C-2 |
1.倉庫(倉儲場)、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書庫、貨物輸配所、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 2.一般工場、工作場、工廠(使用動力未超過15匹馬力且電熱未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 |
類別 |
組別 |
規模 |
檢查及申報期間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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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建築物高度 |
樓地板面積 |
頻率 |
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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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類 |
休閒、文教類 |
D-1 |
|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
|
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
每二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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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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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
每四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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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三層以上 |
|
每二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
未達三層 |
|
每四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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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五層以上 |
|
每二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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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五層 |
|
每四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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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
|
|
每一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組別 |
使用項目舉例 |
D-1 |
1.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 2.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 |
D-2 |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200㎡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
D-3 |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
D-4 |
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
D-5 |
1.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 2.才藝班、課後托育中心。 |
類別 |
組別 |
規模 |
檢查及申報期間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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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建築物高度 |
樓地板面積 |
頻率 |
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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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類 |
宗教、殯葬類 |
E |
|
|
每二年一次 |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
組別 |
使用項目舉例 |
E |
1.寺(寺院)、廟(廟宇)、教堂、宗祠(家廟)、宗教設施。 2.殯儀館、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火化場。 |
類別 |
組別 |
規模 |
檢查及申報期間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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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建築物高度 |
樓地板面積 |
頻率 |
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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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類 |
衛生、福利、更生類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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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
|
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
每二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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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
||
|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
每二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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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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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
每二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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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
||
|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
每四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
組別 |
使用項目舉例 |
F-1 |
1設有10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1000㎡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500 ㎡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
F-2 |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3.社區復健中心(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 ㎡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 ㎡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1.2m 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
F-3 |
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育幼院、托嬰中心、發展遲緩早期療育中心。 |
F-4 |
精神病院、傳染病院、勒戒所、監獄、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收容中心。 |
類別 |
組別 |
規模 |
檢查及申報期間 |
施行日期 |
|||
樓層、建築物高度 |
樓地板面積 |
頻率 |
期間 |
||||
G類 |
辦公、服務類 |
G-1 |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
每四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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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
|
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 |
每四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
G-3 |
|
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 |
每四年一次 |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組別 |
使用項目舉例 |
G-1 |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
G-2 |
1.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辦公室、票券金融機構。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 3.K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
G-3 |
1.衛生所、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 2.設置病床未達10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3.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 ㎡之診所。 4.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便利商店。 5.樓地板面積未達300 ㎡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冷飲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
類別 |
組別 |
規模 |
檢查及申報期間 |
施行日期 |
|||
樓層、建築物高度 |
樓地板面積 |
頻率 |
期間 |
||||
H類 |
住宿類 |
H-1 |
|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
每四年一次 |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
H-2 |
十六層以上或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 |
|
每二年一次 |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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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 |
|
每三年一次 |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
依本附表備註三規定辦理 |
|||
六層以上未達八層 |
|
每四年一次 |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
依本附表備註三規定辦理 |
組別 |
使用項目舉例 |
H-1 |
1.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招待所。 2.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4.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 ㎡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 ㎡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1.2m 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
H-2 |
1.集合住宅、住宅(包括民宿)。 2.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小型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 ㎡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 ㎡以下且樓梯寬度1.2m 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
備註:
一、 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類組及規模,含括供公眾使用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 本表各類組之檢查申報期間,係依據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分別規定每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申報一次。
三、 六層以上未達八層,及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其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
四、 本表所列E類別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限。
五、 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之檢查項目領有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授權核發之防火標章證明文件,並
併同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者,下次檢查申報之頻率得折減一半辦理。
六、 本表各類組之施行日期,係依據行政院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臺八十二內字第一七二二九號函訂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
之省市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優先順序並依實際需求,分別規定於八十六年、八十八年起施行。
七、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客體、申報主體及申報規模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整幢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供二種類組以上使用者,其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其中有二
種類組以上達應申報規模時,應以達申報規模之類組中之最高申報頻率為之。至於申報主體,該幢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申報,或由使
用人共同或個別就其應申報範圍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二) 整幢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有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其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申報規模以整幢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計之,若達申報規模
,應依其申報頻率辦理申報。至於申報主體,該幢建築物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其應申報範圍採共同或個別方式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三) 整幢建築物有供二種類組以上之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以各類組為申報客體;其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
計之,若有類組達應申報規模者,同類組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類組之申報頻率辦理申報;同年度應申報之類組,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得就申報範圍,共同以最高申報規模類組之申報期間完成檢查後申報。
八、 整幢建築物申報者,以其主用途之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為之;建築物主用途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1. 使用人及所有權人資料(身分證影本),所有權人多人時,皆需檢覆個別資料。
2. 建築使用執照影本二份。(可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代替或重新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3. 房屋權利證明影本二份。(建築改良登記物謄本或所有權狀)
4.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或立案證書)5. 申報範圍現況平面圖,消防設施及空調管線配 置圖。
6.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二份。(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由申報人簽章) 證件包含: (1)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內政部核發之材料證明文件 (2)出廠證明書(應有數量及材料規格) (3)施工證明書(應註明何種材料施作於何處、數量多少)
7. 若有昇降設備、特殊供電設備,需提供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影本二份,並由申報人簽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1)電氣人員之檢驗報告影本 (2)電氣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3)昇降設備保養維護紀錄表影本(最近三個月) (4)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
8. 近期公共安全檢查記錄表。
9.公共意外保險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