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 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 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等 之黏貼及擺設。
依建築法第 95 條之 1 室內裝修行為未申請審查許可即進行施工,會受到什麼處罰?依建築法第 95 條之 1 規定:處罰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 者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若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 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