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則要能發揮 作用,所以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因此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 之管理權人(業主),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專業檢修機構定 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 關備查 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制度明定於消防法第九條,而其檢修申報內容為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
依民國 89年6月26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消署預字第89E0911號函修正函頒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 ,甲類場所設置標準,每半年申報一次,甲類以外之場所,每年申報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消防署有鑑於人力不足,早於86年12月4日實施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同意委由民間消防專業機構執行, 檢修申報應備證明文件如下 :
● 管理權人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字號、戶籍地址須清晰)
● 使用執照影
● 公司執照影本
● 建築物使有權狀影本
● 建築物改良所有權狀影本
● 工廠登記證影本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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